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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各种法人的财产情况及用以偿还债务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8-12-05 23:59:31


成都收账公司解答: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解释,我国的法人可以分为四类.即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和法人联营。在这几类法人中,有的资产以营利,有的靠国家的拨给资金且不用以营利;有的财产是全民所有,有的财产是集体所有,有的财产是外国所有。总之,各种法人的财产情况不同,它们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亦不同。收账者只能在明确了这些不同之处后,才能制订出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收账措施以达到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下面,我们就不同法人的财产情况及其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作进一步分析。
企业法人的财产情况及其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按所有制的不同,我国的企业法人可分为三种,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由于所有制的不同,它们和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权限也有所不同,当向第一种企业收账时,应注意它偿债是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当向第二种、第三种企业收账时,应注意它们偿债是以其全部所有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