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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当事人什么情况下不负担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8-11-30 01:07:03
  当事人不负担举证责任的事实包括无需举证的事实和自认的事实。   1、无需举证的事实。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l)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注意,成都收债公司上述除了第(2)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当事人不负担举证责任   2、自认的事实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自认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承认后,将免去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责任,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制度。《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